nz.qq.com,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接收小区的物业档案?
业委会就是小区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代表全小区业主行使权力,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的。物业公司如果撤场没有移交业主资料给下一家或者是业主委员会,那么旧物业公司在法理上是存在侵权和违法的。但是现实中旧的物业公司除非是协商后自愿离场,否则不可能提交任何资料给下家物业或者业委会。
一般情况下,业委会在成立期间需要开发商加入筹备组做一些辅助工作。比如第一手的原始业主资料,规划审批验收的各种手续,以及一些公共设施和公共面积的使用性质等。但是按照正常流程,这些应该是由旧的物业公司提供的,可鉴于目前的物业和业主状况,这一切都成不了现实。
业委会成立后,新招标的物业公司可以说是一抹黑,任何资料都没有。因此,业委会作为招标方,有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并根据基础资料进行公共设施和公共面积的移交,全面为新的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便利。
业委会虽然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但其成员本身就是业主。维护自己的资料不外泄,空窗期的业主资料交接还是应该由业委会接受。如果能进行新旧物业间的顺利交接,那就再好不过了,业委会就只需要做个交接资料的见证人就行。
不要质疑业委会的权力,自己家的东西自己保管也是正常的。何况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小区自管的话,业主资料自然就是业委会自己保管了。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可物业找理由推脱?
不知道你所说的透寒是什么意思,建议你上网搜索《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向法院主张权利起诉追责相关实体,有需要帮助也可以微信13531492615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链接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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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交房小区物业不请自来?
对于新交房小区物业物业不请自来,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差,物业费高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不请自来,说的不对吧?在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是会向你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这份文件的,而且该文件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你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管理模式不能达到你的预期,你可以不购买该楼盘的房子,这是你的自由没人会强迫你,这是在自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下进行的。当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你认可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这怎么能说物业管理是不请而来。
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服务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这份合同是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模式、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及收费标准,是由发展商确定的。
如果业主认为由发展商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时、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差有违约行为,业主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的约定。当小区业主的入住率及业主入住时间达到《物业管理条例》所需的条件时,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立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实现业主自治。据小区的大多数业主的收入情况及需求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重新对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管理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如果大多数业主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满意,可以不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续约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招聘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但是业主们要知道小区内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小区内的重大事情不是由某个业主或某部分业主说了算,是有小区内大多数业主共同协商决定的。
总之,物业管理小区在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前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前期小区规约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小区规约,对小区进行管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如何成立业委会?
作为一个业委人,作为一个为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亲力亲为的“过来人”,更作为一个已任职四年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我,很有必要回答【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个问题。谢谢邀请回答。
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经验,能对未成立或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全国兄弟小区有所帮助,避免少走弯路。更希望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同行兄弟朋友多交流,互相取经。若有表达不足之处,欢迎指正,谢谢!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那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
2,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
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30%。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骤。1, 提出申请。
向房管局及街道办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申请表》。
2, 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街房管局接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人数应当为7-11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三,筹备组应履行下列职责。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6,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全体业主集中统一开;也可以部分业主分时分区地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投票通过才有效。
在三十天内,筹备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业主名册。
3,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物色人选尤其重要。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乐于奉献。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六十天内,须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由5—11人单数组成,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天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
六,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将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向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七,公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备案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小区内公布,该小区已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消息、业主委员会的名单及各委员的工作职责。
【结束语】:说和写都很容易,但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一项较繁琐、耗时、耗力的工作,过程相当复杂艰辛,有的小区花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也成立不了。成立难,有来自小区业主内部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因素。这就需要强有力的筹备组及众多热心业主全力去支持配合,足足经过“九九八十一难”才能得以完成。
但为了小区的安稳,更为了小区业主能真正当家作主,小区有自治权,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只有成立合法、负责任、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委会,才是小区安稳及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
若你小区有幸成立了业委会,建议还是且行且珍惜吧。即使目前你对你小区的业委会很不满意,但任期内可进行罢免,或到期后重新选举“称职”的业委会就是了。最起码小区拥有了属于业主们自己的合法组织一一业主委员会!
你之所以对业委会没有好感,那是因为你还没见到过、还没拥有好的业委会而已!
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收取停车费吗?
不可以,这个问题建议题主上网搜索《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好好看看就有标准答案,下列地方增设的车位在未经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授权任何人都无权收费,避难层也即俗称的人防车位,小区道路、绿地、空地包括所谓的地面规划车位。也可以上法院裁判网搜索我诉物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2018)粤0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 ,我诉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2018)粤020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定看看,需要帮助加我微信Longyou_everyw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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