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qq.com,业委会以现金方式发给全体业主违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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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将小区地面停车费公共收益,以现金方式发给全体业主的行为肯定业主违法。
众所周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业主共有。依照《物权法》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其产生的收益处分权是在业主大会还是业委会?
根据《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那么,小区地面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是否属于“其他重大事项”?200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对此有具体规定,即“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该条解释肯定了“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其他重大事项”,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事项,必须是依法决定或依法确定的。
另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小区地面停车位产生的收益,如何处分?属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没有明确的,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处理,即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执行,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也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并不是业委会所能决定的。
有人说,业委会这是真正为业主办实事,还有人认为,是找业委会麻烦。其实不然,业委会不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或问题。首先是没有摆正业委会的位置。业主大会是业主事务的决策机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若考虑所谓为业主做“好事”而放任,那么,“好事”的标准是什么?业委会做任何决定都可以以“好事”为理由,最后,小区的任何事情,业委会均可以决定。二是发红包的理由是否充分。小区有了公共收益后,适当给业主一些现金红包,未尝不可,但何时发,也是个问题。有的业委会成员在临近换届时,给业主发红包,有的业委会成员可能存在问题时,给业主发现金,有的业委会为提高政绩,在本届业委会临近到期时,发红包,不考虑积累一些资金,留作小区发展之用。
业委会将小区地面停车费公共收益,以现金方式发给全体业主,程序不合法,实体正义往往是不可靠的。
小区没有成立社区委员会?
现在的小区业主在未收房入住时,几乎都会建立业主群,一般由号召力的群主,推选出临时业委,临时业委分工明确,自然就会收集各业主的资料与签名,有了业主代表,又有各业主的签名,就可以维权了,去小区居委,去信访局,乃至去法院起诉都可以。
小区门市楼前的车位属于业主公共的还是属于私人的?
小区规划设计图红线内的建设用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题主想要知道也很容易 带上你的产权证,没有产权证就带上购房合同、身份证,到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查询复印小区规划建设设计图一看就知道了。
法律讲堂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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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小区的负责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收取企业员工的停车费?
您提的问题有点瑕疵,您那是企业生活小区。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产权情况处理:
1、企业所属小区无产权的,企业领导班子过会可以收取停车费(这种情况的房屋一般都是单位宿舍楼)。
2、有产权的(私产),变为私产(出售给单位职工个人的房屋)的单位小区,停车场设计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审批手续,才可以成立停车场收费;否则收费不合法,不具备缴费条件可以不交。
3、单位大产权,停车场归单位领导上会决定,单位申报成立停车场的,需要和工会一到提前通知广大居民,就费用是否合理,怎么结账方案公示召开居民大会,达成一致就可。
北京市业委会公益联盟原创
物业费是按照接房子的时间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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